公司債的發行流程是怎樣的?
做壹個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董事會應當制定方案,股東大會應當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批準的部門報送所需的申請文件,報送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書、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募集方式公告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後,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資金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三)債券利率。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凈資產。
(七)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八)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載明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時,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利率、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發行日期。
7.糾正發行中的不當行為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批準發行公司債券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認購的金額,並加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證券法》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並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募集股份申請書和下列文件:
(壹)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和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相關協議。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提交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相應的批準文件。
以上是公司債發行流程的具體步驟。企業需要發行公司債券時,可以根據上述介紹在公司內部作出決議,然後向證監會申請批準。只有通過審核的才有資格發行公司債券,企業發行公司債券的額度需要根據企業的經營利潤來確定。更多法律知識,可以登錄網站咨詢相關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