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合並包括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不同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最終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合並交易。
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最終不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的合並交易,即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外的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又稱“公司合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訂立合並協議,將其資產合並組成壹個新企業的行為過程。由於企業合並,新企業的資產等於被合並企業的資產之和。企業合並可以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吸收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訂立合並協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合並,其中壹個企業在接收其他企業的資產(包括債務)後繼續存在,而其他企業解散的合並方式。這樣,解散的企業稱為被合並企業,繼續存在的企業稱為存續企業。新設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訂立合並協議進行合並,然後在解散所有企業的基礎上設立壹個新企業的合並。企業兼並的效果主要是優化資源配置,形成規模經濟,增強企業的市場競爭力,提高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