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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財務公司財務管理試行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試行辦法。第二條本試行辦法適用於境內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第三條財務公司是辦理企業集團內各成員單位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財務公司按照國家法律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照章納稅。

財務公司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法人資格。第四條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律法規,加強會計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財產和資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條財務公司財務管理的範圍是:

1.資本管理和其他信貸資金管理;

第二,資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財務收入管理;

4.成本、費用和營業外支出的管理;

5.損益及損益分配;

六、資金和財產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財務管理。第六條財務公司應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的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第七條財務公司隸屬於集團公司,行政上受集團公司直接領導。

財務公司應在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業務活動,在業務上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審計。

財務公司的財務管理納入企業集團財務管理範疇,集團公司與同級財務部門統壹管理。第八條財務公司應當根據年度信貸計劃和上壹年度財務計劃的完成情況,考慮影響本年度財務收支的新情況,編制財務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後執行。

財務計劃由三部分組成:財務收入、財務支出、損益及其分配。第九條財務公司的財務收入包括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所有財務收入必須按規定正確計算,合理收取,認真核對,全部入賬,確保損益的真實性。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續費等收費標準,不得截留、挪用或辦理其他賬戶。第十條財務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財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成本管理,財務公司要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金融保險企業成本管理辦法的通知》的規定,重視成本核算,加強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壹條財務公司應當建立呆賬準備金,具體管理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賬準備金的暫行規定》執行。第十二條財務公司應加強營業外支出的管理。營業外支出包括:退休金、喪葬撫恤金、長期休養費、職工失業保險金、災害損失費用、壞賬準備、其他營業外支出。第十三條財務公司的營業收入、金融機構往來收入、投資收入、營業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營業費用、金融機構往來費用、管理費和營業外支出後的凈額,為財務公司的損益。第十四條財務公司實現的利潤應按照“先稅後稅”的原則進行分配。具體利潤分配制度須經企業集團公司同級財務部門批準。第十五條財務公司按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20%提取公積金。

財務公司提取公積金後,經與投資者協商,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提取壹定數額的公益金。公益金根據集團公司內企業人均獎金和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條集團公司出資設立的財務公司的資本分紅,由集團公司商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第十七條財務公司只能向投資者的資本分配紅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條財務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虧損的,同級財政部門不予彌補,由財務公司用以前年度繳存的公積金彌補,不足部分由以後年度的利潤彌補,但最長不超過三年。仍有不足,以後年度提取公積金彌補。第十九條財務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則是:先提取,後使用,以豐補歉,不超支。獎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第二十條財務公司必須對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建立賬簿,做到賬實相符、賬卡相符,確保財產完整。關於固定資產的管理,財務公司應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商業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執行〈國有商業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辦法〉的補充通知》的規定執行。第二十壹條財務公司資金和財產出現盈余或短缺時,應查明情況,區分性質,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二條財務公司的記賬原則參照現行銀行財務會計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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