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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企業集團財務管理辦法的監督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三十四條財務公司開展業務,應當符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要求: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10%;

(二)借入資金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三)擔保余額不得高於資本總額。

(四)短期證券投資占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40%。

(五)長期投資占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

(六)自有固定資產占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高於2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根據業務發展或對財務公司審慎監管的需要,調整上述比例。

第三十五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制定業務規則和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條財務公司應當設立對董事會負責的風險管理和業務稽核部門,制定各項業務的風險控制和業務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會報告,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三十七條財務公司董事會應當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公司每年1最後壹年的經營活動進行審計,並於每年4月15日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經董事長簽署的年度審計報告。

第三十八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財務公司應當遵循穩健的會計原則,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

第三十九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非現場監管指標評估表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並在每壹會計年度結束後65,438+0個月內報送上壹年度的財務報表和資料。

財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其簽署並提交的上述聲明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條財務公司應當於每年4月底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企業集團成員單位名單,並提供上壹年度企業集團的經營狀況及相關數據。

財務公司與新成員單位開展業務前,應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並提供成員單位的相關信息;與財務公司有業務往來的成員單位因產權變動離開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有遺留業務的,還應當提交遺留業務解決方案。

第四十壹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要求財務公司隨時提交有關業務和財務狀況的報告和資料。

第四十二條財務公司發生擠占存款、無法支付到期債務、大額貸款逾期或擔保墊款、嚴重計算機系統故障、搶劫或欺詐、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嚴重違紀、刑事案件等重大事件時,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並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企業集團及其成員單位發生可能影響財務公司正常經營的重大機構變動、股權交易或經營風險時,財務公司應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三條財務公司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交存存款準備金,按照有關規定提取損失準備金,核銷損失。

第四十四條財務公司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利率管理的規定;經營外匯業務,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根據審慎監管的需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權按照有關程序和規定,采取下列措施對財務公司進行現場檢查:

(壹)進入財務公司進行檢查;

(二)要求財務公司工作人員對有關檢查事項進行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財務公司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

(四)檢查財務公司計算機業務管理數據系統。

第四十六條財務公司對單壹股東發放的貸款余額超過財務公司註冊資本或者該股東對財務公司出資額的50%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七條財務公司股東超過65,438+0年未向財務公司清償債務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責成財務公司股東大會將其出資額和其他權益轉讓給財務公司清償債務。

第四十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可以與財務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其就財務公司的業務活動、風險管理等重大問題進行說明。

第四十九條財務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有財務公司資金集中管理的經驗。

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前應當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任職資格審查。未通過資格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擔任財務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崗位資格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財務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時,母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離任審計,並將離任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條財務公司違反審慎經營原則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程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財務公司穩健經營,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按照有關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壹)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準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股息和其他收入的分配;

(三)限制資產轉移;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相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準增設分支機構。

第五十壹條財務公司可以設立行業自律組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財務公司的專業自律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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