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可以借貸資金嗎?
從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來看,有以下規定限制或禁止企業間的資金拆借: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壹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為無效合同。”“自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到期本金之日止,計收利息。利息按借款人與借款人原約定的利率計算。當事人對貸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1990 165438+10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作為聯營企業向聯營企業投資,但不參與聯營企業,也不承擔聯營企業的風險責任,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收取投資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企業貸款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借貸是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復中進壹步解釋了禁止企業間拆借的目的:“企業間拆借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市場經濟,反而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因此,企業之間訂立的所謂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應認定無效。”
第二,如何使資本借貸合法化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間借貸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間借貸在某些方面可以合法化。以下方法僅供參考。
1,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客戶提供的,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客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之間的直接融資問題。它是限制企業間借貸的產物,是壹種變相的企業直接借貸。雖然商業銀行會收取壹定的費用,增加交易成本,但由於企業擁有決定借款人和利率的權利,利潤空間較大,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這是壹個理想的選擇。
2.信托貸款
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計劃規定的對象、目的、期限、利率和金額分配委托人存放的資金,並負責到期回收貸款本息的壹種金融業務。委托人對貸款的對象和用途有充分的自信,同時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信用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壹個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達到向另壹個企業貸款的目的。
以上就是企業能不能貸款,如何合法化的問題。實踐中,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判令償還本金並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約定的利潤(或利息)無論是否取得都不會收回,也不會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至於這種行為如何合法化,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具體建議妳咨詢律師。
2.企業間借貸的法律規定?
15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壹條規定,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予以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由此可見,只要不違反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向境外借款是合法的。
國有企業在什麽情況下向境外借款是違法的:
1.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高息貸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2.向其他企業借款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以營利為目的借給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3.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仍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貸款的;
4.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5、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7.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
8.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第三,企業可以貸款嗎,如何合法化?
1.企業可以借貸資金嗎?
從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來看,有以下規定限制或禁止企業間的資金拆借: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壹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款、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為無效合同。”“自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到期本金之日止,計收利息。利息按借款人與借款人原約定的利率計算。當事人對貸款利息沒有約定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1990 165438+10月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規定“企業法人或者事業單位作為聯營企業向聯營企業投資,但不參與聯營企業,也不承擔聯營企業的風險責任,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潤,除返還本金外,還應當收取投資人已經取得或者約定取得的利息,並對對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企業貸款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銀條法[1998]13號1998年3月1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借貸是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復中進壹步解釋了禁止企業間拆借的目的:“企業間拆借活動不僅不能繁榮我國市場經濟,反而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因此,企業之間訂立的所謂借款合同(或借款合同)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應認定無效。”
第二,如何使資本借貸合法化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間借貸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但企業間借貸在某些方面可以合法化。以下方法僅供參考。
1,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客戶提供的,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客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之間的直接融資問題。它是限制企業間借貸的產物,是壹種變相的企業直接借貸。雖然商業銀行會收取壹定的費用,增加交易成本,但由於企業擁有決定借款人和利率的權利,利潤空間較大,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這是壹個理想的選擇。
2.信托貸款
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計劃規定的對象、目的、期限、利率和金額分配委托人存放的資金,並負責到期回收貸款本息的壹種金融業務。委托人對貸款的對象和用途有充分的自信,同時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信用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壹個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達到向另壹個企業貸款的目的。
以上就是企業能不能貸款,如何合法化的問題。實踐中,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判令償還本金並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約定的利潤(或利息)無論是否取得都不會收回,也不會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至於這種行為如何合法化,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具體建議妳咨詢律師。
四、企業可以貸款嗎,如何合法化?
1.企業可以借貸資金嗎?
從我國現行的相關規定來看,有以下規定限制或禁止企業間的資金拆借:
1,“貸款年6月28日”第二十壹條規定,允許從事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執照》,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註冊。第六十壹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款事務。
2.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借款合同借款人逾期不還問題如何處理的批復》規定:“企業借款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為無效合同。”“自還款到期之日起至判決確定借款人已償還本金之日止期間的利息,按照借款人與借款人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利息。雙方未約定貸款利息的,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3、1990、165438+10月12、最高人民法關於審理聯營合同案件的規定,營業法人以聯營企業的身份投資聯營企業,但不參與聯營企業,也不承擔聯營企業的風險責任,不論盈虧,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潤,明明是聯營企業,實際上卻是。除了可退還的本金之外,投資者還獲得或同意了相當於銀行利息的罰款。"
4.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企業貸款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第四條規定(銀條法[1998]第1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禁止非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借貸是金融業務,非金融機構的企業不得相互借貸。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復中進壹步解釋了禁止企業間拆借的目的:“企業間拆借活動不僅不會繁榮我國市場經濟,反而會擾亂正常的金融秩序,幹擾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執行,削弱國家對投資規模的監控,造成經濟秩序混亂。因此,企業合同(或借款合同)違反國家法律和政策,應認定無效。”
第二,如何使資本借貸合法化
通過以上分析,企業間的借貸,哪裏有同業拆借,哪裏就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合法化。以下方法僅供參考。
1,委托貸款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商業銀行委托貸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委托貸款是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等客戶提供的,由商業銀行(即受托人)根據客戶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發放、監管和回收的貸款。商業銀行開辦委托貸款業務只收取手續費,不得承擔任何形式的貸款風險。允許企業或個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代為發放貸款。貸款對象由委托人確定。這種貸款方式解決了企業之間的直接融資問題。它是限制企業間借貸的產物,是壹種變相的企業直接借貸。雖然商業銀行會收取壹定的費用,增加交易成本,但由於企業擁有決定借款人和利率的權利,利潤空間較大,在企業間借貸受到限制的情況下,這是壹個理想的選擇。
2.信托貸款
根據《信托法》和《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信托貸款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計劃規定的對象、目的、期限、利率和金額分配委托人存放的資金,並負責到期回收貸款本息的壹種金融業務。委托人對貸款的對象和用途有充分的自信,同時可以利用信托公司在企業信用和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壹個企業可以作為委托人,通過信托貸款的方式,達到向另壹個企業貸款的目的。
以上就是企業能不能貸款,如何合法化的問題。實踐中,在司法實踐中,壹般是判令償還本金並支付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或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約定的利潤(或利息)無論是否取得都不會收回,也不會對借款人處以相當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罰款。至於這種行為如何合法化,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先存後貸,存貸結合。具體建議妳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