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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購的區別

法律分析:兼並通常是指壹個企業通過購買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形式取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法人資格或變更法人實體,並獲得對這些企業的決策控制權的壹種經濟行為。收購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壹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取得對該企業的控制權。收購對象壹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並購的區別在於:1。在合並中,被合並的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仍可以作為法人實體存在,其產權可以部分轉讓。2.合並後,被合並企業成為被合並企業新的所有者和債權債務的承擔者,是資產、債權債務壹起轉換;在收購中,被收購企業是被收購企業的新股東,以收購所出資額為限承擔被收購企業的風險。3.兼並往往發生在被兼並企業財務狀況不佳,生產經營停滯或半停滯的時候。合並後壹般需要調整生產經營,重組資產;收購壹般發生在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中,產權流動相對平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壹)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的條件;(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的決議使公司存續。股東與公司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未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在向投資者銷售證券和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和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和提供與投資者上述條件相匹配的證券和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的明確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的真實信息。證券公司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應當告知後果,並按照規定拒絕向其出售證券或者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壹款規定,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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