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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全資子公司之間的重組和分立

法律分析:公司分立的程序如下:1。公司董事會制定公司分立方案,類似於公司合並。但是,在公司分立方案中,除了對分立的原因和目的、分立後各公司的地位、分立後公司的章程等相關問題作出安排外,特別是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問題要妥善處理。二。公司股東會關於分立方案的決議公司分立是《公司法》中提到的重大事項,應當由股東會以特別決議的方式決定。股東大會決定采納該方案時,特別需要采納公司債務分擔協議,即兩個或兩個以上公司未來分擔原公司債務的協議。為保證分立計劃的順利實施,應當授權董事會實施分立計劃。授權包括向國家主管當局提出分居申請,並準備其他相關文件。三。董事會應準備公司的財務和財產文件。根據《公司法》第176條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當分割其財產。為了妥善處理財產分割,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經股東大會授權後,由董事會實施。四。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這與公司合並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定本質上是壹樣的,即公司的分立應以政府的批準為基礎。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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