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申請破產後,需要以公司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2、在經營狀況同時滿足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3.但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只有在實際審查後認為確實符合破產條件,才會宣布破產。
公司清算的破產清算程序:
1,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應當在人民法院裁定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並在裁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和公告已知的債權人;
2、破產財產價格方案
破產財產變價方案由管理人擬定,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3.物價變化
除債權人會議另有決定外,管理人根據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通過拍賣方式出售破產財產。
綜上所述,申請破產需要清償債務的,應當以公司全部財產承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未清償債務應當消滅,債權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償還。
法律依據:
《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
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隨時以債務人財產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和債務的,應當先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破產費用或者* * *受益債務的,按比例清償。
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