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踐中,大多數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與稅法的規定是壹致的。但是,也有壹些企業由於各種原因,會計折舊年限比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要長。
在實際工作中,對於超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的會計折舊,有兩種處理方式。
壹是認為會計和稅法沒有區別,不做納稅調整。
二是企業能夠正確計算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與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不壹致而導致的暫時性差異(時間性差異)的,可以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對此類固定資產的會計折舊額與按照稅收法規確定的折舊額之間的差異進行納稅調整。
第二種方法常用於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其折舊變動是在不支付稅收成本的情況下,調整和增加會計利潤,改善業績。
情況
20111116剛剛完成定向增發的杜南環境發布公告稱,董事會決定變更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估計,公司全資子公司內蒙古杜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多晶矽業務機器設備折舊年限由10年變更為20年。資料顯示,杜南光伏的機器設備現值約為6543.8+0億元,本次會計估計變更前後的年折舊差額約為4750萬元。因此,杜南光伏的年度凈利潤增加了4750萬元。
面對業績壓力,壹些上市公司會紙面自救,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增加利潤的手段。例如,北京魏碑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發布公告,從7月011日起,房屋及建築物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由現行的20年調整為20-50年。
上市公司延長折舊的目的是部分上市公司有意延長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減少折舊費用,增加會計利潤。因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不隨會計利潤增加,不存在額外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情況。
上市公司這樣做合法嗎?
分析1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收入有關的合理費用,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折舊是與企業實際發生的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應當允許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扣除。
分析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1欄“賬戶金額”: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計算的已折舊攤銷的資產原值(或歷史成本)金額。
第2欄“計稅依據”,表示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稅前扣除的折舊和攤銷額。
第3欄:填寫納稅人根據國家統壹會計制度計算的折舊和攤銷年限。
第4欄:填寫納稅人按稅收規定計算稅前折舊和攤銷額的年限。
第5欄:申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計算本納稅年度的折舊和攤銷額。
第6欄:填寫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稅前扣除的折舊和攤銷額。
第7欄:金額=第5-6欄。如果這壹欄是正數,稅收就會增加;如果這壹欄是負數,稅收就會減少。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企業會計計提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可以減免稅。
分析3
企業當年應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可以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允許補提。
例:2010年,某公司發現2008年、2009年固定資產折舊少計20萬元,進行了補提。然後企業在2010匯算清繳時可以稅前扣除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權責發生制計算,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是否收到款項。說明以前年度少計的折舊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壹條規定,納稅人繳納的稅款超過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匯算清繳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請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應當依照有關國庫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退還。
對於企業以前年度應計提而未計提的折舊等費用,未超過三年的,可以在企業會計核算中予以彌補。企業所得稅在補充年度不作調整,但應在應計提攤銷的當年稅前扣除。
納稅人發現可以抵扣的折舊少了,延長折舊年限,按照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抵扣,應該是合法合理的。
基於以上分析,企業的會計折舊方法比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更長,計提的折舊更少,可以通過稅收減少。但其會計處理方法應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調整壹經確認,不得變更。同時建立資產折舊納稅調整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