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企業所得稅損失回收期

企業所得稅損失回收期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期限為:5年。

其享受主體為所有行業,結轉期為5年。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發生的虧損允許結轉以後年度,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5年。

5年內無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按實際補償年限計算。這裏所說的虧損,不是反映在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而是指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對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金額進行核實和調整後的金額。

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如下:

(壹)、壹般企業虧損彌補壹般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下壹年度的收益彌補;下壹年度收入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彌補,但彌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五年內,無論納稅人是盈利還是虧損,都要連續計算彌補的年限。先彌補損失,按順序連續計算回收期。

稅法中的“虧損”不是反映在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而是根據稅法規定核實調整後的企業利潤表中的虧損金額。稅務機關增加的收入部分不得用於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二)、分立、合並(兼並)、股權重組虧損的彌補。

1.企業分立前未彌補的虧損,由分立企業根據分立協議承擔,在剩余期限內由分立企業逐年彌補。

2、被兼並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合並後的被合並企業繼續具有獨立的納稅資格,合並前未彌補的虧損,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用以後年度的收益彌補,不得用被合並企業的收益彌補;

(二)被合並企業被合並後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合並前未彌補的虧損,可以在稅法規定的期限內,由被合並企業以次年的所得彌補;

(三)企業進行股權重組時,股權轉讓前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期限彌補,在剩余期限內,由股權重組後的企業逐年繼續彌補。

被合並企業合並前,所有企業所得稅繳納事宜均由被合並企業承擔。如果以前年度的虧損未超過法定補償期限,被合並企業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用與被合並企業資產相關的收益進行彌補。

(三)免稅收入補償

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的,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結轉下壹年度的虧損,為抵減免稅項目收入後的余額。另外,雖然有應稅項目,但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應該用免稅項目的收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4)合營企業的損失,由合營企業依法就地賠償。投資者不得彌補合營企業的虧損。納稅人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的,應調整計算會計利潤總額時已扣除的投資損失。

如果投資者的企業發生虧損,其稅後利潤可減為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結余的,按規定計算繳納所得稅。

企業既有需要納稅的投資收益,又有按規定不需要納稅的投資收益的,先用需要納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後仍有虧損的,再用不需要納稅的投資收益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有盈余的,不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匯總納稅成員企業彌補虧損情況。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按行業或集團公司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成員企業(單位)當年發生虧損,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收入已在征收匯總納稅時沖減或並入母公司虧損,虧損的成員企業(單位)不得以企業(單位)以後年度實現的收入彌補。

成員企業(單位)在合並匯總納稅年度之前發生的虧損,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用該企業(單位)以後年度的收入彌補,母(總)公司的虧損不得合並,也不得沖減其他成員企業(單位)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應納稅所得額是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扣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允許彌補的虧損後的余額。

第六條

企業從各種渠道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為總收入。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財產轉讓所得;

(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十八條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以後年度,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 上一篇:期貨市場的組織結構
  • 下一篇:強制平倉是什麽意思?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