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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制定哪些制度?

主要系統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制度,如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法定代表人職責、總經理職責等。;

2.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

3.公司商務合同管理制度;

4、公司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5.相關公司的投融資體系;

6.公司保密制度;

7.檔案管理系統;

8、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等。

公司管理制度大致可以分為規章制度和責任制度。規章制度側重於工作內容、範圍、程序和方法,如管理規則、行政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等。責任制重在規範責、權、利的邊界及其關系。壹個科學完整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保證企業的正常運轉,員工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大多數中小企業在建立企業管理制度時,都是將樣本文件稍加修改後作為自己的管理制度。

董事會議事規則是指董事會在會議期間必須遵守的壹系列程序性規定,是董事會規範運作、盡量避免其決議存在缺陷的前提和基礎。上市公司應當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規範的董事會議事規則,確保董事會高效運作和科學決策。董事會議事規則的內容壹般包括:總則、董事任職資格、董事行為準則、董事長權利義務、董事會工作程序、工作費用等事項。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問題或建議。監事會和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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