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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債務糾紛中被訴股東是否有責任?

1.被訴股東是否對企業債務糾紛承擔責任?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公司清算是指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或者營業期限屆滿等原因,由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強制進行清算,以達到公司解散、法人主體資格消滅的結果。公司破產,根據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是指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企業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進行破產清算。破產清算實際上是公司清算中的壹種特殊情況。自2007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出現了多起企業申請破產清算的案例。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公司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出資到位,且公司成立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在公司清算和破產清算中,股東無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這就是“有限公司”的法律含義。

實踐中,在公司清算或破產時,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法律責任的例外情況往往很多。針對上述情況,意見如下:

壹般情況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相關法理原則,公司的債務肯定是由公司承擔的,股東不會承擔公司的債務,因為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足額繳納出資,取得股權。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公司債務由公司以全部自有財產承擔,與股東無關。如趙先生、錢先生、孫先生、李先生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65,438萬元。如果這四位先生在公司成立時已足額繳納出資並有相關記錄,從法律上講,他們對公司的責任已經完成。壹般公司的債務不會落到四個人名下,也不會以四個人的個人財產來承擔。因為公司和股東都是相對獨立的民事主體,就像趙先生壹般不為孫先生還債壹樣,股東壹般也不為公司還債。

沒有什麽是絕對不變的。在某些情況下,公司的債務將由股東承擔。

壹種情況,股東出資不實。沒有實際出資,或者出資未達到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同意的比例。需要註意的是,壹般來說,公司註冊時,工商登記機關壹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出資證明,通常是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證明。公司以實物出資的,將要求其提供相關評估文件。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後會存在於公司的工商登記檔案中。如果公司在訴訟中不能履行債務,受理案件的法官或律師可以查詢這些材料。如果這些材料不存在,可以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

第二種情況,股東抽回資金。有些股東會在公司註冊成立後,將原出資抽回作為股本,使公司資本客觀減少,違背了公司資本不變的原則。如果在訴訟中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債務責任,但公司無力履行,公司股東就可能遇到在抽逃出資範圍內要求承擔責任的可能,也就是說,股東將不得不代表公司承擔。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情況,比如股東未經正式登記就以公司名義經營,產生債務,或者股東挪用公司財產支付個人費用,或者部分股東濫用公司有限責任制度侵害債權利益,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

第二,債務糾紛如何舉證。債務糾紛中,誰主張,誰舉證,即原告提供書證、物證等能夠證明借貸事實存在的證據;被告提供書證、物證等證明借款事實不存在或本人已還款的證據。

第三,債務糾紛雙方是否需要財產保全?不,雙方都需要財產保全。財產保全以申請為基礎。《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判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財產保全。”第九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根據“財產保全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生產要素組織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不按合同及時結算貨款,拖延、逃廢債務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壹些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欺詐。在這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訴訟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債務人財產的有關情況,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務人有經濟欺詐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

以上是編輯搜集的關於被訴股東是否承擔公司債務糾紛責任的法律知識。綜上所述,企業債務糾紛壹般由企業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破產清算時,股東壹般以其出資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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