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納印花稅的情況如下:1。如果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訂單不蓋章。當經濟業務中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時,只需要貼購銷合同,訂單不需要貼。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貸款合同。納稅人與非金融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無需繳納印花稅。比如向股東借款是企業籌集資金的壹種方式,與股東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不屬於金融機構,就不需要蓋章。
2.經營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未列入印花稅稅目,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企業與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施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蓋章。
3.到期的合同不需要蓋章。企業簽訂的貼花合同到期,但由於合同所包含的權利義務尚未履行完畢,需要繼續執行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即繼續使用到期的合同,只要合同所包含的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就不需要重新貼花。委托代理合同代理機構與委托方簽訂的,只規定代理事項、權利和責任的代理合同,不屬於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4.貨運代理企業與委托方簽訂的合同和貨運代理行業開具的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托方與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向委托方開具的專用發票,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不需要貼花。
5.快遞行李和包裹的裝運單據。對托運快遞行李、包裹的業務,出具的托運單證暫免貼花。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與用戶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由納稅人按照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壹次性購買並加蓋印花(以下簡稱貼花)繳納。為簡化貼花手續,應納稅額較大或貼花次數較多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采取繳款書代替貼花或按期匯繳的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