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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重組的三種方式

法律主觀性:

企業重組的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1、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原有企業均不以法人實體的形式存在,而是成立壹個新的公司。如將A公司和B公司合並為c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合並分為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兩種形式。壹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2.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合並,其中壹個企業保持原有名稱,其他企業不再作為法人實體存在。3.收購:指企業通過購買另壹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或購買其全部或部分資產(或稱資產收購)的方式,購買另壹企業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權。收購的目標是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目標企業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4.接管或接管: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通常是公司的最大股東)因出售或轉讓其股權而失去控制地位,或其股權的持有量被他人超越的情況。5.競價:是指壹個企業直接向另壹個企業的股東發出要約,購買其所持有的本企業的股份,從而控制該企業的行為。當企業是上市公司時,就會出現這種情況。6.剝離:指企業將下屬部門(獨立部門或生產線)的資產出售給另壹企業的交易。具體來說,是指企業將其部分閑置不良資產、不盈利資產或產品生產線、子公司或部門出售給其他企業,以獲取現金或有價證券。7.分立:指公司將子公司擁有的全部股份按比例分配給本公司股東,從而形成兩個股權結構相同的獨立公司。這個定義和我國國企股份制改革中剝離的含義本質上是壹樣的。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剝離,往往是指通過無償劃撥的方式,將國有企業的非經營性資產或非主營資產從企業的經營性資產或主營資產中分離出來的過程。通過剝離,可以分離出不同的法人實體,國家擁有這些法人實體的股權。分離是剝離的形式之壹。8.破產:是指企業長期處於虧損狀態,不能扭虧為盈,逐漸發展為無力支付到期債務的失敗。企業失敗可以分為兩種:經營失敗和財務失敗。財務失敗分為技術性破產和破產。破產是金融失敗的極端形式。企業重組中的破產實際上是企業重組的壹個法定程序,是社會資產重組的壹種形式。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第七十壹條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重整申請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裁定債務人重整,並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條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止的期間為重整期間。第八十壹條重整計劃草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債務人的經營計劃;(二)債權的分類;(三)債權調整計劃;(四)債權償還方案;(五)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六)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限;(七)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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