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第七條:資產處置方案審批程序。
(1)辦公室資產管理與處置部制定處置方案,征求資產評估、基金財務、法律等部門意見後,將授權範圍內的處置方案及相關材料(如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報辦公室資產處置專項審計機構審批,辦公室總經理(主任)批準後實施。超出授權範圍的應報公司批準。
(二)公司指定歸口部門對辦公室上報的處置方案進行初審,並將處置方案及初審意見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審批,再由公司總裁批準實施。辦公室上報的處置方案提交公司資產處置專項審核機構審核前,必要時應征求資產評估、基金財務、法律等部門的意見。
(三)專門的資產處置審核機構召開資產處置審核會議時,必須通知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會議審議有效;同時,根據未參加會議的成員數量,從後備成員庫中隨機抽取後備成員參加會議。全體參會人員對處置方案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實行壹人壹票制。獲得參會總人數的2/3以上才能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