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汽車租賃有不同的分類方法,如租賃期限的長短、經營目的等。汽車租賃具有租期短、租賃方便、由出租方提供維修等租後服務等特點。由於運營時間短,規模和實力有限,我國汽車租賃企業大多采取分散獨立的運營模式。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租賃市場的壯大,這種模式難以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限制了市場的開拓和企業經營規模的擴大,難以為企業提供持續健康的發展空間。經過初期的市場培育,租車企業必將走上連鎖經營、與廠商合作的道路。
根據租賃期限的長短
1997頒布實施的《汽車租賃試點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按照租賃期限的長短,將汽車租賃分為長期租賃和短期租賃。實際操作中,壹般認為短期租賃在15天以下,中期租賃在15 ~ 90天以下,長期租賃在90天以上。
長期租賃是指租賃企業與用戶簽訂長期(通常以年為單位計算)租賃合同,並在長期租賃期間發生的費用(通常包括車輛價格、維修費、各種稅費、保險費及利息等)扣除預計殘值後的租賃形式。),租賃費按合同月數平均收取,提供汽車功能、稅費、保險、保養、配件等綜合服務。
短期租賃是指租賃公司根據用戶要求簽訂合同,為用戶提供短期用車服務(壹般按小時、天、月計算),收取短期租賃費用,解決用戶在租賃期間的各種服務需求的租賃形式。[2]
根據業務目的
汽車租賃按經營目的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融資租賃是指承租人以取得汽車產品所有權為目的,經營者以租賃的形式實現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其本質是壹種長期租賃業務,具有銷售性質,某種程度上具有金融服務的特征。經營租賃是指承租人以獲得汽車產品使用權為目的,經營者通過提供車輛功能、稅費、保險、維修保養、配件等服務實現投資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