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名下無財產的,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實中,如果被執行人是公司,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會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但大多數公司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壹旦公司沒有財產,法院會以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為由定書。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采取限制出境、記入征信系統、通過媒體發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263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壹)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對象提出正當異議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的情況消失後,將恢復執行。
第二,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是什麽?
1.人民法院立案審查後,應當在收到申請執行書和有關法律文書後,審查申請執行是否合法適當,有關法律文書是否齊全,內容是否明確,被執行人是否有執行能力;
2.履行通知。人民法院決定強制執行義務人時,應當先通知義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自動履行法定義務,否則予以強制執行;
3.準備強制執行,填寫行政強制執行憑證,確定強制執行的計劃和方案。需要協助的,應當書面通知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4、實施強制執行時,應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和執行依據,執行完畢後,應書面通知申請執行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