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在不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適用公司章程。
第二,當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時,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如果公司章程只是與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不壹致,則不能否定公司章程的效力。章程違反《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的,章程無效。公司可以通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來改變公司法的任意性規定。本章程與《公司法》不壹致時,以本章程為準。
對股東的影響:
公司章程壹般被認為是股東之間的壹種契約關系,使股東之間相互負有義務。因此,如果壹個股東的權利因另壹個股東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個人義務而受到侵害,該股東可以根據公司章程向另壹個股東主張權利。
但需要註意的是,股東權利請求的基礎應當是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而不是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股東違反對公司的義務,公司利益受到侵害,其他股東不能直接向股東主張權利,只能通過公司或者以公司的名義主張權利。
所以,當《公司法》與公司章程不壹致時,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如果公司章程是公司的修改,那麽應該適用公司章程的規定,但是公司章程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就是說,壹旦公司章程違反了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那麽公司章程的規定就是無效的,此時應該適用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