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即晚上加班工資是本人工資的150%,周末是200%,國家法定節假日是300%。但這只是國家規定的比例,加班費的多少關鍵是工資基數。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通知》的規定,法定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工資按以下方法計算:
A.系統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 250天。
季節性工作日:250天÷4季= 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65438+2月= 20.83天/月。
工作時間的計算: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8小時。
B.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每月帶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帶薪天數×8小時)。
每月帶薪天數= (365天-104天)÷65438+2月= 21.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