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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2010)103號文件《青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意見》

青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思考

友史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區管委,市直各部門、各單位: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壹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加強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濰〔2007〕49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方法

市建設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主體,建設項目的配套費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範圍。開發企業支付的管網配套工程建設資金包含在房價中,不含供熱、供水、燃氣、綜合布線等開戶費用。可能會向房屋所有者收取。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管網配套費不納入本市投資項目優惠政策範圍。采用地熱能、太陽能等新能源,對不需要城市供熱管網的項目,可免收供熱管網建設費。采取住宅產業化、節能低碳等措施的項目,經相關部門認定後返還。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構成和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2元(路橋60元、排水15元、環衛5元、供暖25元、供水20元、燃氣22元、綜合布線5元)收取,其中生產、辦公、倉儲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80元(路橋60元、排水15元、環衛5元)收取,需集中收取。

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共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共設施建設。所有建設項目,未經市政府許可,不得以會議紀要等形式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管理和業務流程仍按《青州市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蔡慶渝外字〔2006〕1號)執行。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我市此前發布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1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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