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名稱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名稱應當依次由以下部分組成:名稱(或商號,下同)、行業或經營特點、組織形式。企業名稱應當冠以企業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下同)或者市(含州,下同)或者縣(含市轄區,下同)的行政區劃名稱。
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下列企業的企業名稱可以不冠以企業所在地的行政區劃名稱:
(壹)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企業;
(二)歷史悠久、馳名商標的企業;
(三)外商投資企業。
第十壹條企業應當根據其主營業務和按照國家行業分類標準劃分的類別,在名稱中標明所屬行業或者經營特點。
擴展數據:
《企業名稱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的,由登記機關根據情節予以處罰:
(壹)使用未經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
(二)擅自變更企業名稱的,給予警告或者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限期辦理變更登記;
(三)擅自轉讓或出租自己的企業名稱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使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保留期屆滿後未按期向登記機關交回企業名稱登記證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的,予以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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