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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法》哪幾條規定了上市公司的條件?請精確到哪篇文章。

《公司法》對上市條件沒有具體規定。證券法只是綱領性的規定。第十三條:公開發行新股的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健全的組織機構;

(二)持續盈利,財務狀況良好;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裏的第三條隱含了壹個要求,就是要有三年的財務數據,也就是已經經營了三年。那麽第(4)項就是底部條款,允許證監會負責制定具體的上市條件。

證監會對上市條件最基本的規定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管理辦法》和《首次公開發行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中。首次發行辦法第九條:“發行人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應當持續經營三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辦法》第十條:“發行人申請股票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發行人是依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持續經營三年以上。有限責任公司按照原賬面凈資產值轉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句子在《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但不要求凈資產收益率10%,6%就夠了。

至於預期利潤達到銀行存款利率,不知道哪來的。從來沒有規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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