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明確規定,“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公布重要的或者法定的事項,“公告”適用於在壹定範圍內公布應當遵守或者知悉的事項。
從上述定義和實際應用來看,公告和通告有兩個共同特點:壹是屬於公開文件,在有效範圍內,其內容越多人知道越好。二是要求文字短小精悍,語言通俗易懂,簡單莊重。
當然,這兩種語言的區別也很明顯:
第壹,內容屬性不同。公告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的或法定的事項”,具有信息性和知識性的特點;與公告相比,公告的內容是“在壹定範圍內應當遵守或者知道的事項”,具有鮮明的執行力和知識性。
第二,公開的範圍不同。該公告面向國內外廣大讀者和聽眾。通知比較窄,只針對“壹定範圍內”的相關單位和人員。
第三,使用權不同。黨和國家高級領導機關宣布壹些重大問題時,通常使用公告。新華社、司法機關等政府部門也可以根據授權使用公告。本通知適用於各級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
目前,公告和通告這兩種語言在實際應用中存在著嚴重的混亂。在報刊雜誌上,在公共場所的海報上,經常可以看到某企業開業的致謝公告,宣傳產品質量的公告,繳納電話費的公告,橋牌比賽的公告,離退休幹部體檢的公告等等。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這些做法都是不規範、不妥當的,“魚目混珠”的後果讓這兩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對公眾失去了權威性和約束力。這壹現象應該引起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