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從主管國稅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三份,如實逐項填寫,加蓋企業或者業主印章,並自收到《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10日內報送主管國稅機關。經主管國稅機關批準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主管國稅機關領取稅務登記證及其他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納成本管理費。
二、如何註銷稅務登記?(壹)註銷登記的對象和時間納稅人破產、解散、撤銷或者依法終止履行納稅義務的,應當持有關文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未辦理工商登記的,應當自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公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請報告。
納稅人因經營場所、住所變更而變更主管國稅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報變更或者註銷工商登記前,或者經營場所、住所變更前,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應當自遷入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之日起15日內,或者自遷入地成為納稅人之日起15日內,重新辦理稅務登記。 其手續和手續按工商登記辦理。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主管國稅機關提交註銷稅務登記的書面申報報告。
(二)註銷登記的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國稅機關繳納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並交驗原主管國稅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已登記的稅務登記證及其復印件、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以及國稅機關核發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