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企業股權登記托管中心股權轉讓操作規程
為進壹步規範股權轉讓業務操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強化監督機制,提高青島市企業股權登記托管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青島產權交易所等相關規定,特制定以下規定:
1.本規定所稱股東,是指在本中心辦理股份登記並取得股份登記證書的自然人股東,股份轉讓是指協議轉讓、非交易轉讓等非競爭性轉讓行為。
二、業務操作程序:
(1)擬轉讓的股東或公司股權事務經理(以下簡稱申請人)到中心櫃臺領取並填寫《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轉讓申請表》,回公司辦理相關確認手續。
(二)申請人在中心辦理股權交割手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1、《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轉讓申請表》(壹式兩份),由轉讓雙方簽字,加蓋各自手印並加蓋公司公章;
2.股東會或董事會關於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
3.原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因本次股權轉讓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4.轉讓雙方股東的原始股票;
5.受讓方新股東身份證復印件;
6.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心的接受
1.中心經辦人受理股東申請材料,逐項核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予受理,並通知經辦人按要求準備材料後再行辦理。
2.材料核實無誤後,登記員通過系統辦理過戶登記,並打印出過戶交割單或新的股權登記證。
3.審查者負責對已接受的印刷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如發現錯誤,應立即指出,由登記員更正,更正後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4.審核人將《轉讓交割單》和《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轉讓申請表》第二聯退回申請人,請申請人在《青島市企業職工股權轉讓申請表》第壹聯上簽字並留下聯系電話。
(4)資料歸檔
1.經辦人負責整理保管所有移交的材料,核對無誤後歸檔。
2.經辦人應在審核人的監督下銷毀收回的無效股權登記證,並建立檔案登記,經辦人和審核人同時簽字。
第三,業務收費
按照股權轉讓面值1‰(起點:自然人股東10元/戶,法人股東100元/戶)由經辦人向申請人收取,同時交財務部向申請人開具發票。
四。辦理股權登記等業務流程參照本規定執行。
五、本規程自制定之日起實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