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目錄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1節重要提示
第二節基金產品概述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節經理報告
第五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六節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變動
第七節參考文件目錄
第三章附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和披露,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和《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募集基金份額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責任。個別董事不能保證季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單獨發表意見。
基金托管人應當對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審核,並發表意見,保證審核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承諾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本準則的規定是基金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無論本準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予以披露。如果本準則的某些具體要求不適用於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進行適當修改。
第五條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信息無需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應標明“未經審計”字樣。
* * * * * *第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刊登在至少壹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基金管理人互聯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發布的季度報告的最小字號為標準五號。**********
第七條季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易懂。
第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的方式履行準備金義務。
第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季度報告正文
第1節重要提示
第十條季度報告應做出重要提示,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如個別董事不能保證季度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應聲明:××董事不能保證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原因如下:…,請投資者特別註意。
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基金托管人於年月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確保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誠信勤勉地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壹定盈利。
本基金的過往表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應仔細閱讀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後再做投資決定。
第二節基金產品概述
第十壹條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標的、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征(如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稱等。
第三節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十二條至少應列示以下報告期的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本期基金凈收益、本期基金份額凈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等。
本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無需披露。
第十三條該表列示了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圖表顯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並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情況進行比較。
本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和披露》的有關規定,
第四節經理報告
第十四條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團隊成員)。
第十五條說明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如有違反法律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相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處理辦法。
第十六條結合宏觀經濟形勢和證券市場形勢,說明本基金報告期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
第五節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七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及其他相關規定編制,披露以下內容:
(1)報告期末本基金的資產組合。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如有)。
(3)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名單(如有);指數基金既有主動投資又有指數投資的,應當按照主動投資和指數投資分別列示前五名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5)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6)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第六節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變動
第十八條開放式基金應列示報告期內的基金份額變動情況(對於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的基金份額變動情況),至少包括報告期初(或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的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內的基金申購份額總額和基金贖回份額總額。
第七節參考文件目錄
第十九條公開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和查閱方式。
第三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準則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