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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公司的定義是什麽?

什麽是再保險?

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將其承擔的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通過收取保險費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根據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遭受的經濟損失。再保險是再保險分出人和接受人之間訂立的再保險合同。根據這壹再保險合同,再保險接受人補償再保險分出人因責任或被保險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再保險也是保險的壹種,和保險壹樣,是壹種危險的承擔,分散和轉移。

再保險是保險的壹種,但它在許多方面不同於保險。其特點是:(1)合同雙方都是保險人,壹方是再保險人,另壹方是再保險人。(二)再保險合同的標的是再保險分出人承擔的保險賠償責任,這是不重要的。(3)所有的再保險合同,包括人壽保險和財產保險,都遵循賠償原則。

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原保險人之間的合同關系,是原保險人將保險風險轉移給再保險人的合同行為,是基於原保險合同的獨立合同。因此,沒有原保險,再保險就不能成立。

再保險接受人接受再保險業務時,必須向原保險人提供履行義務的擔保。方法是由原保險人交存保費準備金或由再保險人提供信用證明。

設立再保險公司的規定

第壹

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發展,規範再保險公司設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

本規定所稱再保險公司,是指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準設立,依法登記註冊的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公司。

文章

設立再保險公司應當經中國保監會批準。按照業務範圍,再保險公司可分為人壽再保險公司、非人壽再保險公司和綜合再保險公司。

第四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

(壹)人壽再保險業務

1.中國再保險業務;

2.中國再保險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二)非壽險再保險業務

1.中國再保險業務;

2.中國再保險業務;

3.國際再保險業務。

(三)同時經營上述第(壹)項和第(二)項的全部或部分業務。

第五條

人壽再保險公司和非人壽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綜合再保險公司的實收貨幣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保險公司的出資應當為自由兌換貨幣。

第六條

再保險公司應當聘用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專業人員。

第七條

投資再保險公司的中方股東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投資保險公司暫行規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權變動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投資中外合資和外商獨資再保險公司的外資保險公司,應當遵守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國再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的營運資金標準和要求。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地區的再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的分公司比照適用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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