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變更預先核準,字號不變,公司登記類型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企業名稱變更核準申請書(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證明及身份證明復印件)。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辦理公司變更登記;
申請材料: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修改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需提交此文件。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3.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表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任命、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5、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公司變更登記的法律基礎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三條公司變更類型的,應當按照擬變更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並提交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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