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註冊公司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細則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份轉讓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股票轉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股份轉讓。本規則沒有規定的,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其他相關規定。

第三條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

第四條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股份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股份轉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股票轉讓應當采用無紙化公開轉讓方式或者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轉讓方式。

第二章轉讓市場

第壹節設施轉讓和轉讓參與者

第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股份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營銷單元、報價系統及相關通訊系統。

第八條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份時,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取得轉讓權限,成為轉讓參與人。

第九條轉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的做市單位進行股份轉讓。

第十條營銷單元是轉讓參與人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設立,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證券轉讓,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服務和監管的基本業務單元。

第十壹條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設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和做市業務的營銷單元。

第十二條關於營銷單位和轉讓權限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轉讓方式

第十三條股份轉讓可以通過做市、競價或協議方式進行。

有兩個以上做市商為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可以通過做市轉讓;除做市轉讓的股票外,其他股票均為競價轉讓。

申報數量或轉讓金額達到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標準的單筆股份轉讓,可以協議轉讓。

因收購、股權變動、引入戰略投資者等原因發生股票轉讓的,可以就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申請上市公司股份擬做市轉讓的,做市商之壹應當是推薦其股票上市的主辦證券公司或者主辦證券公司的母公司。

第十五條競價出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

對於集合競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根據掛牌公司的市場水平提供相應的撮合頻率。

采用連續競價方式的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掛牌公司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同意,可以變更股份轉讓方式。

第十七條采用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的,上市公司應當事先征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的同意。

第十八條做市轉讓的股份少於兩家做市商,且在30個轉讓日內未恢復為兩家以上做市商的,上市公司未按規定申請變更股票轉讓方式的,其轉讓方式將強制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

第三節轉移時間

第十九條股票轉讓時間為周壹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休市的,轉讓時間不順延。

如遇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公布的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全國股轉系統將休市。

第二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轉讓時間。

第三章股份轉讓的壹般規定

第二十壹條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實名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代理協議,並簽訂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托或者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辦證券公司買賣股票。

投資者自行委托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托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主辦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的交易委托後,應當確認投資者擁有相應的股票或者資金,並根據委托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和結算責任。

主辦證券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進行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將主辦證券公司賣出的股票或者買入的資金交付給主辦證券公司,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將賣出股票或者買入股票的價款交付給投資者。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撤銷未完成的委托部分。

委托被撤銷或者失效的,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者股票。

第二十五條主辦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接受投資者委托的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指令應當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內容和方式。

第二十七條主辦券商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妥善保存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28條申報買賣之股票數量為65,438+0,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的,應當壹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股份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根據交易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範圍內的,根據四舍五入原則取對應的最小價格變化單位。

第三十條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數量最高不超過654.38+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壹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單筆交易申報股票數量、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交易申報股票數量上限。

第三十二條本協議自申請日起有效。

交易申報和撤銷申報須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主辦證券公司應當通過報價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交易申報指令。交易主機撮合交易申報後,轉賬成立。根據本規則的規定,交易成立即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給主辦券商。

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非法侵入交易系統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采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於明顯不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確認後,可以采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非法轉讓方承擔。

第三十五條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交易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交易數據為準。

第三十六條投資者買入的股票,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可以在買入當天賣出。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並履行清算交割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按照中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在每個轉讓日發布實時股票轉讓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及其他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告,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的信息披露平臺或其他媒體發布。

第三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通過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對實時股票市場進行分類和揭示。

第四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壹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向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或傳播轉讓信息。

第四十壹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發布實時行情信息和股份轉讓公開信息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分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並即時發布。

股票指數的編制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做市轉讓方式

第壹節委托和申報

第四十三條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連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範圍內根據其報價與投資者履行交易義務。做市轉讓模式下,投資者無法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投資者可以通過限價委托的方式委托主辦證券公司買賣股票。

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以其限定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申報以限定價格或低於限定價格買入股票;以限定價格或高於限定價格申報和出售股票。

限價委托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漲跌幅申報和做市商的做市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申報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位代碼、證券營業部標識碼、交易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出的以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份的指令。做市申報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做市單位代碼、交易申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和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做市商最遲應於每個轉讓日9:30開始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八條做市商每次提交的做市申報應當包括買入價和賣出價,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5%。相對買賣價差的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價-買價)÷賣價×100%

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的差額等於最小價格變化單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條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未完成部分自動撤銷。

第五十條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被取消或者成交後申報數量不足65,438+0,000股的,做市商應當在5分鐘內重新報價。

第五十壹條做市商持有股票數量不足65,438+0,000股時,可以免除賣出報價義務。

發生前款情形的,做市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調整股票數量,最遲在情形發生後的第三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二條單壹做市商持有上市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除買入報價義務。

發生前款情形的,做市商應當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最遲於情形發生後的第三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二節成交

第五十三條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為每個轉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個轉讓日做市商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第五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限價申報交易;有兩個以上市場申報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交易。交易價格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做市商變更報價使限價申報在價格的,全國股轉系統將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以限價申報進行交易。交易價格以做市申報價格為準。

到達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或者限價申報賣出價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

限價申報和做市申報之間不能進行交易。

第三節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六條做市商應當通過專門的證券賬戶開展做市業務。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

做市商不再為上市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當將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七條做市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不得參與做市股票的交易。

第五十八條首發做市商收購做市股票合計不低於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或654.38+0萬股(以較低者為準),每家做市商不少於654.38+0萬股。

除前款情形外,做市商做市前應當獲得不少於65438+萬股做市股票。

第五十九條做市商的做市股票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1)上市前股東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買入;

(4)其他合法手段。

第六十條以做市轉讓方式上市的股票,後加入的做市商必須在股票上市3個月後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通過做市方式轉讓的股份,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

第六十壹條初始做市商對以做市轉讓方式或者由其他轉讓方式轉為做市轉讓方式上市的股票做市未滿六個月的,不得退出做市。後加入的做市商做市時間不足3個月的,不得退出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先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在1個月內不得再次對該股票申請做市。

第六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做市商將自動停止相關股票的做市:

(壹)股票被摘牌。

(二)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導致股票轉讓方式發生變化,導致做市商少於兩家;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做市業務或者被禁止做市。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做市商之間的轉讓

第六十三條做市商之間為調整存量而進行的股票轉讓,可以通過相互申報確認交易的方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以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的交易對手確認交易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位代碼、交易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交易對手營銷單位、交易對手證券賬號和成交協議號。

第六十五條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並確認做市商成交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對證券代碼相同、申報價格相同、申報數量相同、交易方向相反的證券進行成交確認,指定交易對手營銷單元、證券賬號相同、約定成交編號相同的做市商。

做市商之間轉讓股份時,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前收盤價或當日最高成交價的200%,且不得低於前收盤價或當日最低成交價的50%。

第六十七條做市商之間的轉讓不計入實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交易量計入每個轉讓日完成做市商之間轉讓後的股票總成交量。

第六十八條每個轉讓日,做市商之間的轉讓完成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逐壹公告做市商之間的轉讓信息,包括證券名稱、交易量、交易價格以及買賣雙方的做市商名稱。

第五節其他規定

第六十九條做市轉讓股票的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的第壹筆交易價格。

第七十條以做市轉讓方式成交的股票,其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後壹筆交易(含最後壹筆交易)前15分鐘的加權平均價。

如果當天沒有成交,之前的收盤價就是當天的收盤價。

第七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最高10漲跌幅限制和最低10漲跌幅限制的申報價格和數量等實時信息,為股票做市服務做市商提供最優10做市價格和數量等實時信息。

第七十二條全國股轉系統將於每個轉讓日9:30發布實時行情,主要包括股票代碼、股票簡稱、前收盤價、最新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筆數、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前三名實時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後三名實時申報價格和數量。

第五章協議轉讓方式

第七十三條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65438+萬股或者轉讓金額不低於1萬元的股份轉讓,可以采取協議方式進行。

第七十四條投資者可以通過交易確認委托的方式委托主辦證券公司買賣股票。

委托交易確認是指投資者與買方達成交易協議,委托主辦券商以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的交易對手進行交易確認的指令。交易確認委托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約定交易號、交易對手營銷單位代碼、交易對手證券賬號等。

第七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交易確認申報。

交易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標識碼、交易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約定交易號、交易對手營銷單元代碼、交易對手證券賬號等。

第七十六條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七條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為轉讓協議成交的確認時間。

第七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應當以證券代碼、申報價格、申報數量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指定交易對手營銷單位、證券賬號、約定交易編號壹致的交易確認申報確認交易。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不得高於前收盤價或當日最高價的200%,不得低於前收盤價或當日最低價的50%。

第七十九條協議轉讓不計入實時行情和指數計算,交易量計入協議轉讓後當日股票成交總額。

每個轉讓日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布當日每筆協議轉讓的交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交易價格、交易數量、買賣雙方主辦券商的證券營業部名稱或營銷單元名稱等。

股票轉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營銷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

第六章招標轉讓方式

第壹節委托和申報

第八十條競價轉讓股份采取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的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壹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的壹次性集中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交易申報進行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八十壹條通過集合競價方式轉讓的基礎股票,交易主機將在每個轉讓日的15:00對已接受的交易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對於集合競價轉讓的創新股,交易主機將在每個轉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受理的交易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率。

第八十二條以連續競價方式轉讓的股份,開盤集合競價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連續競價時間為9:30至11:30、13:00至14:55。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可以限價委托方式委托主辦證券公司買賣股票。

限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主辦券商以其限定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申報以限定價格或低於限定價格買入股票;以限定價格或高於限定價格申報和出售股票。

限價委托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交易方向、委托數量、委托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漲跌幅申報。

限價申報應當包括證券賬號、證券代碼、營銷單位代碼、證券營業部標識碼、交易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五條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以集合競價方式轉讓的股票,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鐘,交易主機不接受取消申報;在申報被接受的其他時間內,未完成的申報可以被撤銷。

連續競價轉讓的股份,每個轉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申報被接受的其他時間內,未完成的申報可以被撤銷。每個轉賬日9:25-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不辦理交易申報或撤銷申報。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競價轉讓的股票設定有效價格區間,超出該有效價格區間的申報無效。

第八十七條集合競價轉讓股份的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50%至200%。

如果沒有前收盤價,則在交易的第壹天沒有申報的有效價格範圍,申報的有效價格範圍從下壹個轉讓日開始設置。

第八十八條集合競價連續競價轉讓股票在開盤時申報的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20%以內。連續競價成交的集合競價申報有效價格區間在最新成交價的20%以內;如當日無成交,申報有效價格區間為前收盤價的20%以內。

上市後未交易的股票沒有有效價格區間。

第二節成交

第八十九條股份競價轉讓應當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

第九十條集合競價的成交價格確定原則如下:

(1)可以實現最大吞吐量;

(2)所有高於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均已完成;

(3)相同價格的買方或賣方中至少有壹方已完成交易。

兩個或兩個以上價格同時滿足上述條件的,以高於該價格的累計買入申報數量與低於該價格的累計賣出申報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格。交易申報累計數量之間的差額仍然相等的,以最接近最新成交價格的價格作為成交價格;當日無成交的,以最接近前壹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格;沒有前收盤價的,以均價為成交價格。

集合競價中的所有轉讓都以相同的價格進行。

第九十壹條連續競價時,成交價格的確定原則如下:

(1)最高應價與最低應價相同,此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當買入申報價格高於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三)當申報賣價低於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高申報買價時,以當時集中申報簿中的最高申報買價為成交價格。

第三節其他規定

第九十二條通過競價轉讓的股票,其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的首次交易價格。

連續競價轉讓的股份,開盤價由集合競價產生,集合競價無法產生的,由連續競價產生。

第九十三條股份轉讓采用競價方式,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

  • 上一篇:艾康科技重組是否有利?
  • 下一篇:瑞典奧托立夫公司的背景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