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立、維護和完善與股份轉讓相關的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受理和審核股票上市及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上市;
(四)組織並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者進行監管;
(六)監督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
(七)管理和發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第九條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應當依法制定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和修訂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其他業務規則的制定和修訂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條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新證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申報,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壹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份轉讓提供保障,並發布股份轉讓實時行情。未經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實時轉讓報價。第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門的財務管理制度,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三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收取的費用中提取壹定比例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十四條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工作。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三章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架構第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分工,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和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股東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股東或者原股東轉讓股份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七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長和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符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稱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第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和議事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