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擴展數據:
原單位已盡壹切努力證明辭職。
2015年3月,張女士入職安康某證券公司。45438+04年6月,她提交辭職申請獲批後,要求為她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卻百般刁難。對此,律師表示,辭職證明應該由用人單位出具,如果拒絕,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月19日,張女士向華商報記者講述了自己的煩惱。“為了找工作,7月初,我去原單位開具離職證明,但單位拒絕了。還聲稱不管她以後有沒有在證工作,按規定半年後都要出具離職證明。”
溝通無果後,張小姐只好向原單位西北分公司反映,但仍未解決。無奈之下,張小姐只好向公司北京總部說明情況。這時原單位終於松口,通知她辦理離職證明,但離職證明上寫的內容無論如何讓張小姐無法接受。
“他們說走不了正規流程,想勸他們走,因為他們2016上半年業績不達標。”原因出具離職證明。”張女士氣憤地說:“為了盡快拿到蓋有原單位印章的離職證明,我只好同意了。
材料提交到總部後,總部以材料不規範、措辭不當為由拒絕辦理,要求他們按照正規流程辦理員工辭職。無奈之下,張女士向安康市人社局勞動監察處提交了相關材料。
22日上午,華商報記者和張女士來到位於漢濱區解放路的證券公司。公司壹位負責人承認對此事的處理有問題,並承諾按照正規流程為張女士出具離職證明。
鳳凰城。com-原單位以出具離職證明的方式刁難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