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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資公司與合營公司的劃分有什麽立法和理論意義?

壹、聯合公司聯合公司是指以股東個人條件為基礎組建的公司。當這樣的公司在國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依據不是公司自有資本或資產,而是股東的個人信用狀況。因為合資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當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必須以其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公司債務。在這種情況下,公司的股東之間應該有相當的了解,這些公司大多具有家族特征。無限公司是典型的人造公司。2.合資公司是指以公司資本和資產狀況為信用基礎的公司。這類公司在境外進行經濟活動時,並不取決於股東的個人信用,而是取決於公司自身的資本和資產是否雄厚。由於這類公司的股東只在出資範圍內承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是以出資方式結合的,不需要相互認識。公眾可以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前述有限公司具有合資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合資公司。三。合資公司合資公司是指信用基礎既有股東個人信用,又有公司資本和資產信用的公司。公司兼具合資和聯營性質。“兩結合”即“人的結合”和“資本的結合”。兩個公司的理由是公司由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組成。上述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均為股份公司。這種分類是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的理論分類,是理論分類。雖然不是法定分類,但其意義還是很重要的,因為它揭示了公司法的立法意圖。公司法對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無限公司的具體規定所做出的區別,很大程度上是基於這兩種公司的信用基礎的不同。因此,這種分類對於理解公司法的許多規定和原則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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