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資公司:由自然人或法人以法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註冊設立的壹家或多家公司。資本組合公司強調以出資為條件的資本組合。
擴展數據:
1.資本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其特征在於:
1,具有最強的法律人格。公司的信用在於公司的財產。壹般情況下,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人不負責任,特殊情況除外。
2.股份轉讓相對容易,原則上不受限制,特殊情況除外。
3.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相分離。當股東被股東會選舉為董事時,雖然被選舉為董事的股東負責公司的經營,但他此時的身份已經成為公司的董事。
二、公司的特點是:
1,帶有濃厚的合夥色彩。股東之間有很強的信任和密切的關系。股東死亡、破產、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重大事件。,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這種公司可以看做披著法人外衣的合夥企業。
2.股份轉讓困難。因為公司的運營是建立在公司成員的個人信用基礎上的,所以特別註重股東的個人信用。因此,為了保護其他股東和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對股權轉讓有非常嚴格的限制。
3.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管理的整合。在合資公司中,所有股東都可以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的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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