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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哪壹條是人力資源系統發布流程合法性的依據?

這個問題,公司制度是否合法,就勞動合同法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點:

1,制定程序的民主性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2、規章制度的宣傳

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適用於企業全體員工和企業行政管理的所有組成部分,因此必須為企業全體成員所知。《勞動合同法》對此已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也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並經向勞動者公示的規章制度,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

3、規章制度的內容合法性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在設定規章制度內容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法合理: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這是企業規章制度得到法律認可的大前提。不得違反最低工資、休息休假規定、工資支付、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可操作性:不可操作的條款對企業更好。比如很多企業規定“員工不聽從行政領導的合理指令,視為壹般違紀”。什麽叫“合理”?各有各的版本,實際可操作性極弱。企業壹旦按此條款操作,往往會引發勞資糾紛。因此,規章制度的規定需要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3.完備性:盡可能考慮生產經營和員工管理中可能發生的情況,避免情況發生後“無依據”。

。。。。。還有其他更細的點,建議學習勞動合同法,公司法,勞動權益保護法,工資支付條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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