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去當地金融管理部門備案。
《融資性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其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設立分公司、變更名稱、變更持股5%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分公司設立之日或者相關事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所需材料:
(1)申請。載明擬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的名稱、住所、註冊資本和業務範圍。
(二)擬任法定代表人的資格證明。
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根據公司章程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股東會決議和股東決定由股東簽字,董事會決議由公司董事簽字)。
(三)已領取紙質版營業執照的原件和復印件。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第二十七條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登記事項須經批準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
第三十條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司登記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