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全責任保險)是指保險機構對被保險生產經營單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相關經濟損失進行賠償,並為被保險生產經營單位提供事故預防服務的商業保險。
特點:
1,覆蓋面廣:
為高危行業提供的風險,不僅可以涵蓋生產經營過程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下落不明,還可以對應額外的醫療費用、第三方責任和緊急救援及善後處理費用。
2.靈活的擔保:
每人的死亡責任限額為80萬、50萬、40萬、30萬等。
壹、主要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下列情況時,被保險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法律(以下簡稱“法律”)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本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由於工作事故,在工作場所的工作時間;
(二)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最後性工作,受到安全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五)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的;
(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生產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二,附加第三方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合法聘用的工作人員在被保險人的工作場所從事被保險人的業務,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死亡的,依法由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三、附加救援和事故處理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導致被保險人工作人員傷殘或死亡,以及采取必要、合理的救援和事故處理措施而發生的下列費用,保險人還應負責賠償:
(1)現場救援費用;
(二)參與事故處理人員的加班費、住宿費、交通費、夥食費和生活補助費。
四、附加醫療費用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被保險人的工作人員因主險條款第四條所列情形造成傷殘或身故的,按照本附加險合同和主險合同的約定,由保險人負責承擔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