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身利益權和* * *利益權
這是根據股權先例的不同目的對股權的分類,即自益權是專為股東自身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股息和紅利分配請求權、剩余財產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購買權等。* * *受益權是為了股東的利益,也是為了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如表決權、請求召開股東大會的權利、請求股東大會決議無效的權利、查閱賬簿的權利等。
(2)個別少數股東的權利
這是根據股權的行使是否達到壹定的股份數量來分類的,即單壹股東權是壹個股東可以行使的權利,壹般股東權屬於這種權利;少數股東權利是指沒有達到壹定股份數量就不能行使的權利。比如,根據《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權利,必須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行使。小股東權是公司法為補救多數決原則的濫用而設置的壹項制度,即防止大股東怠於行使或濫用權利而侵害小股東,有助於保護小股東。
(三)普通特別股東權利
這是根據股權主體的特殊性分類的,即前者是普通股東享有的權利;後者是特殊股東享有的權利,比如優先股股東享有的權利。公司法第72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