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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定

程序如下:

第壹條為明確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職責分工,規範非現場監管程序、內容、方式和報告路徑,完善非現場監管報告制度,提高非現場監管質量,根據《金融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監管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非現場監管,是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根據監管需要,通過收集金融租賃公司相關報表數據、經營管理等內外部信息,進行交叉比對分析,及時做出業務評估和風險預警,並采取相應措施的監管過程。

第三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統壹的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規則和監管報表,督促和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非現場監管,加強監管信息共享。

第四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金融租賃公司的非現場監管,負責本地區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的非現場監管。

金融租賃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分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非現場監管由金融租賃公司註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分公司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的監管指標和業務指標與金融租賃公司的法人機構相結合。

建立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所在地與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註冊地的監管協作機制,享受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特殊項目公司(SPV)法人機構的監管信息。

第五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金融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堅持風險導向原則,持續、全面地識別、監測和評估金融租賃公司的風險狀況。

第六條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地方金融租賃公司實施非現場監管時,應當以金融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為主要監管對象,遵循法人監管原則,強化法人責任。

第七條金融租賃公司非現場監管包括信息收集與核實、風險監測與評估、信息報送與使用、監管措施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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