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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融資租賃涉及的稅收政策

簡介:與融資租賃相關的壹些稅收政策如下。歡迎閱讀理解。

壹.增值稅

1.征稅範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所附應稅服務範圍註釋規定,有形動產租賃包括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有形動產經營租賃。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是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征的有形動產的租賃經營活動。即出租人購買有形動產,按照承租人要求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條件出租給承租人。在合同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只有使用權。合同到期支付租金後,承租人有權按照剩余價值購買有形動產,以擁有其所有權。出租人是否將有形動產的殘值出售給承租人,屬於融資租賃。

2.稅目和稅率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壹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提供有形動產出租服務,稅率為17%。

3.銷售量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壹《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收費是指各種價外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列條件名義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1)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部門批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征收時應出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財政票據;

(3)收到的款項應全額上繳財政。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65 438+03]106號)附件2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納稅人,提供除融資售後回租以外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銷售額為收取的總價和價外費用扣除已支付的貸款利息(包括外匯貸款和人民幣貸款利息)、債券發行利息、保險費、安裝費、車輛購置稅後的余額。

4.關於融資售後回租。

近日,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其中指出,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出於融資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的企業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壹切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範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1.稅務條例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支付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時發生的相關費用作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用,應當按照規定從構成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折舊費用中扣除。

2.新企業標準規定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265438號+0?租約第十壹條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賃資產的入賬價值,以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承租人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可歸屬於租賃項目的手續費、律師費、差旅費、印花稅等初始直接費用,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同時,第15條和第16條還規定,未確認的融資費用應當在租賃期的各個期間進行分攤。承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確認當期融資費用。承租人應當采用與其自有固定資產相壹致的折舊政策計提租賃資產折舊。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能夠合理確定的,應當在租賃資產的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不能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和租賃資產使用壽命中較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3.會計成本與計稅基礎的區別。

從稅法在計稅基礎上對融資租賃的規定可以看出,條例中沒有規定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不同。規定采用相對簡化的處理方法,以合同約定的租賃付款或公允價值作為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會計準則中確認的未實現融資費用直接計入固定資產原值,然後分期計提折舊。由此,稅法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與會計上資產的入賬價值不同,需要進行調整。會計上未計入資產成本的未確認融資費用,由於實際計入計稅依據,應按規定以折舊形式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分期扣除,不應直接在稅前扣除,應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我舉個簡單的例子:A公司於2009年6月5438+065438+10月從B公司租賃了壹個生產車間,合同約定生產車間的租賃期限為10年。租賃期滿,公司取得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低租賃付款總額為15萬元,最低付款現值為12萬元,公允價值為14萬元。

根據新會計準則,由於最低付款的現值為654.38+02萬元,公允價值為654.38+04萬元,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為654.38+02萬元,未確認融資成本為300萬元,(654.38+0500-654.38+0200),按實際利率法計算。財務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該車間計稅依據為15萬元,折舊年限為20年。那麽2009年應納稅所得額應增加到654.38+0.25萬元,即當期根據會計規定未確認的融資費用為25000元(300萬元?120?1)減去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當期稅前扣除的折舊額12500元(300?240?1).

4.關於融資售後回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0號)指出,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不確認為銷售收入,融資租賃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的賬面原值計提折舊作為計稅依據。在租賃期內,承租方支付的融資利息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第三,財產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8號文件規定,承租人應當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起始日的次月起,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合同沒有約定起止日期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承租人按照房產殘值繳納房產稅。

上例中,由於會計確認,車間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為12萬元,即房產原值為12萬元。假設A公司所在稅務機關規定征收房產稅的依據是房產原值壹次性扣除30%後的殘值,那麽A公司租入生產車間的房產殘值為840萬元[1200?(1-30%)]。

第四,印花稅

根據《借款合同蓋章的具體規定》(國稅帝子[1988]030號)第四條規定,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通過融物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貸款。所以對於融資租賃合同,合同中包含的租金總額可以暫按?貸款合同?稅收貼花,稅率為0.5%。

五、契稅

融資租賃期間房產是否需要繳納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買賣房屋;(4)房屋捐贈;(5)房屋交換。而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供應商和租賃物的選擇,從供應商處購買租賃物,然後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融資租賃是出租人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能會轉移,也可能不會轉移。由於該房產在融資租賃期內所有權仍屬於出租人,未發生轉讓變更,故該房產在融資租賃期內不繳納契稅。但融資租賃期後雙方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承租人應按規定繳納契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由國家稅務總局發布,文號為國發[1995]655號,發布日期為1995-12-22,生效日期為1995-12-22,來源為帶有失效日期的國家法律法規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1995 65438+2月22日國稅函發[1995]6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近期壹些地區的情況,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由兩家單位負責,即境內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由中國人民銀行審批;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但1995年4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 076號)第壹條規定:?在營業稅項目註釋中?融資租賃?,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與我國現行的企業融資租賃業務審批管理制度不相適應。對此,通過研究,現明確如下;對外經貿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融資租賃業務也征收營業稅。特此通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傳統租賃的區別

融資租賃與傳統租賃的壹個本質區別是,傳統租賃是以承租人租賃物的時間為準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是以承租人占有融資成本的時間為準計算租金。它是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產生的壹種適應性很強的融資方式。它是20世紀50年代在美國產生的壹種新的貿易方式。由於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在20世紀60、70年代在世界範圍內迅速發展,現已成為企業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方式之壹,被譽為“?朝陽產業?。這種商業模式在上世紀80年代初引入中國後,也迅速發展了20多年。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租賃的優勢還遠未發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與分期付款的區別

(1)分期付款是壹種商業交易,買方不僅取得了交易商品的使用權,而且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權。但是,融資租賃是租賃行為的壹種。雖然承租人實際承擔了租賃物造成的成本和風險,但從法律上講,租賃物的所有權名義上仍歸出租人所有。

(2)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會計處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中的租賃物雖然歸出租人所有,但租賃物作為承租人的資產計入其資產負債表,並計提折舊;出租方不能計入固定資產,不能計提折舊。分期付款購買的物品屬於買方,所以計入買方資產負債表,由買方負責攤銷。

(3)以上兩項導致稅務處理的差異。融資租賃中,出租人可以從應計收入中扣除攤余折舊,承租人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攤余折舊。在分期付款中,買方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攤余折舊,買方也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利息成本。此外,購買某些固定資產可以在壹些西方國家享受免稅投資。

(4)期限方面,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於交易貨物的經濟壽命,而融資租賃的租賃期限往往相當於租賃貨物的經濟壽命。因此,融資租賃獲得的同壹貨物的信用期比分期付款獲得的信用期更長。

(5)分期付款不是全額授信,買方壹般是即期付款?部分;融資租賃是壹種全額信貸,為所有的租金價格甚至運輸、保險、安裝等額外費用提供融資。雖然融資租賃通常在租賃初期需要壹定的保證金,但這筆費用壹般比分期交易所需的立即付款要少得多(比如進出口貿易中,買方至少需要用現金支付15%的貸款)。因此,對於同壹物品,融資租賃提供的信用總額壹般大於分期付款交易提供的信用總額。

(6)融資租賃和分期付款在付款時間上也有區別。後者壹般在每期期末,分期付款前壹般有寬限期。融資租賃壹般沒有寬限期,租金在租賃開始後支付。所以租金的支付通常是在每期的期初。

(7)融資租賃到期時,租賃物通常有殘值,承租人壹般不能隨意處分租賃物,需要辦理交換或購買手續。分期付款交易的買方在約定的分期付款後擁有交易的貨物,可以任意處分。

(8)融資租賃的標的物壹般是機器設備等壽命長、價值高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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