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融資租賃公司包括內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外資融資租賃公司。內資必須經過商務部和稅務總局審批,外資只需要省級商務局(廳)審批,監管不嚴格。
與其他租賃公司相比,融資租賃公司對租戶的要求更高,租賃設備價值更高,靈活性不足,資金充裕,大項目更多。
“融資租賃”是個外來詞。可以翻譯成“融資租賃”或“金融租賃”。從企業經營的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和融資租賃沒有區別。但從產業分工和監管的角度來看,融資租賃和融資租賃有著巨大的區別。
第壹,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分類,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其他金融活動中的融資租賃(J門7120)。融資租賃公司還沒有看到明確的行業歸屬,只在租賃和商務服務(L門7310類)看到租賃行業的設備租賃。
第二,產業差異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雖然金融租賃公司總想靠金融,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通知》要求,金融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範圍。金融租賃公司應當依托合適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出借銀行貸款及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列。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大多來自同行業的短期資本市場。因為已經納入信貸規模管理,所以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銀行的金融業務。
第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已經出臺。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由於法律授權,目前不能出臺《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臺《金融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只包含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除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可以吸收股東存款。正常運行後,可以進入同業拆借市場。金融租賃公司中的外資企業只能向股東借錢,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拆借市場。
動詞 (verb的縮寫)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職責。目前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中,沒有壹個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授權對金融租賃公司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中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無法律條文授權原外經貿部或現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部門應接受貸款人的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內開展經營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應每日報告。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應當以不得從事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金融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以融資租賃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無法及時準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實際資產狀況和資金流向。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授予的信用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的範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僅限於“固定資產”。實際監管中也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業務範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僅限於“所有權明確、真實存在、能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準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潛在風險。
八、不同的風險管理指標
金融租賃公司根據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根據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風險資產不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需要進行風險管理。在實踐中,這個指標是投資者根據市場風險考慮的,與政府監管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