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專業的證券資格評估公司進行價值評估。\x0d\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中的問題\x0d\我國《擔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以其股份出質如何區分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即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出質合同自股份出質並在證券登記機構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x0d\根據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的股權出質只有在作為中介機構(也稱“與出質人和質權人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向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才能生效。而且,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規定,股權質押的事實壹般應由出質人在公告中披露。公眾還可以通過查詢證券登記機構獲得股權質押的信息,使股權質押的事實為公眾所知,進而使股權質押具有相當的公示力和公信力。這樣可以完全防止出質人在質押期限內非法轉讓股權或重復質押給他人,從而為質權人順利實現質權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x0d\x0d\但是以登記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仍然存在以下問題:\ x0d \以登記為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帶來的第壹個問題是,這壹規定對債權人非常不利。因為如果質押合同無效,債權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質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其債權仍然得不到保障。但如果登記是質權的生效條件而非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對債權人會有利得多。因為如果出質人不辦理質押登記或者出質人拒絕辦理或者不協助辦理登記手續,債權人可以起訴出質人違約,以此要求出質人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出質人協助辦理質押登記手續。這就涉及到物權變動的壹個根本原則——因(契約)果(物權變動)分離原則。看來,我國現行法律應該對物權變動中的因果關系采取更加科學、嚴格區分的態度。這樣既有利於債權人的保護,又避免了糾紛的滋生。民法典草案第二百九十六條糾正了《擔保法》的這壹錯誤,明確規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上市公司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權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時設立。”因此,登記是質權的生效條件,而不是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加強了對債權人的保護。\ x0d \ x0d \目前,上市公司股權質押實踐中存在的另壹個問題是股權質押登記渠道不暢。現階段,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登記質押。根據《證券公司股票質押貸款管理辦法》,綜合類證券公司可以其自營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和證券投資基金債券登記質押貸款,但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人民幣普通股不能登記質押貸款。但是,質押是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的結果。綜合類證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和其他法人以其上市流通的人民幣普通股出質的,債權人也接受該出質。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該質押合同應當有效。但上市公司股份質押應當經證券登記機構登記後,質押才能成立。目前,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是辦理上市證券登記的合法且唯壹的機構。如果其不辦理此類質押登記,無異於堵住了雙方訂立質押合同辦理質押登記的唯壹渠道。這造成了壹個兩難的局面。壹方面,法律法規要求質權登記後才能成立。另壹方面,法律法規不允許唯壹合法的機構註冊,這無疑是荒謬的。這種結果違反了平等份額和平等權利的法律原則,也阻礙了經濟發展和市場穩定。因此,無論是a股還是b股,無論持有人身份如何,無論質押登記的目的是為了擔保銀行貸款債權還是其他債權,都應全面開展上市公司股權質押登記業務。\ x0d \ x0d \、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特別規定。\x0d\就質押程序而言,壹是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質押國有股,須事先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明確資金用途,制定還款計劃,經董事會審議(無董事會的情況下召開總經理辦公會議)後作出決定;其次,以國有股質押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應當在質押協議簽訂後,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報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備案;最後,根據省級以上財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上市公司國有股質押備案表》,按規定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理國有股質押登記手續。\x0d\以質押為目的,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持有的國有股僅限於為本單位及其全資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質押。\x0d\在質押股份數量方面,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質押的國有股數量不得超過所持上市公司國有股總數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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