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單位環保設施通過竣工驗收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持證明材料和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2、環保局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
3、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申請人的要求進行評價;
4.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執照。
法律依據:《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
國家分級審批和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
危險廢物處理公司需要什麽條件?
1.申請人應當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三名以上環境工程或相關專業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並具有三年以上固體廢物汙染治理經驗;
2.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和場所;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場所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和省的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
3、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必須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4.所經營的危險廢物具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技術和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