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聯系破產管理人商談收購事宜;
(2)雙方達成收購協議,簽署收購協議;
(3)協助破產管理人向法院申請破產終止程序。
2.有哪些不會被受理的破產申請?
人民法院經審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1.債務人隱匿或者轉移財產,為逃避債務申請破產的;
2.債權人通過申請破產損害債務人的商業信譽,意圖損害公平競爭。
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的,應當作出裁定。破產申請人對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申請後,發現債務人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不能合理說明財產去向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破產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關於如何收購破產公司的法律規定
破產法
第七十三條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準,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管理自己的財產和事務。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規定接管債務人財產和業務的管理人應當將財產和業務移交給債務人,由債務人行使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
第七十四條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事務的,可以聘請債務人的管理人員負責事務。
第七十五條重整期間,中止對債務人特定財產的擔保權的行使。但是,抵押物可能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及擔保權人權利的,擔保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恢復行使擔保權。
重整期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以繼續經營為目的借款的,可以為該借款設定擔保。
第七十六條重整期間,債權人請求取回債務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財產的,應當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
第七十七條在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投資人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債務人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以上是兆發回答的關於如何收購破產公司的問題。com邊肖。司法實踐中公司申請破產的情況較為常見,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應嚴格依據公司經營管理的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