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資產管理監管的重點思路應該是:打擊缺乏技術含量、只憑牌照借道、坐地賺錢的偽業務模式,防止過度杠桿給貨幣宏觀流動帶來風險,限制通過不必要的多層包裝服務於非商業目的的復雜交易安排。堵不如疏,單純通過金牌禁令來規範是不合適的。
●資產管理行業整體法律制度安排的完善仍需等待信托法、證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的修改和協調,監管機構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
統壹資產管理新規則的必要性
各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業務並沒有並行發展,而是陷入了交叉混戰的局面。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期貨公司、銀行、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甚至互聯網公司都加入了競爭。這些資管產品很多在資產端沒有經過仔細的盡職調查和篩選,而在資金端卻認錢不認人,完全不顧投資者是否適合承擔風險。甚至在產品設計上,也是相互嵌套的。近壹半的產品投資於壹只資產管理產品。在這個過程中,融資杠桿不斷放大,透明度不斷降低,債權債務資金流的期限錯配加劇。利用監管分業的背景,套利橫行,亂象頻發,影子銀行規模劇增,金融系統性風險加劇。
去年以來部分借款企業違約引發的拒付糾紛,如海外華人私募債風波,恰恰是壹個環節的資產管理風險被所謂的線上到線下(O2O)設計不當放大的結果。但各種明股實債糾紛也發生過多次,比如去年6月底引起關註的新華信托訴湖州港城置業有限公司案。宏觀來看,2015夏天的“股災”和2016冬天的“債災”都與此有關。
因此,資產管理行業快速發展帶來的失衡風險使得行業需要進行系統性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已經出臺的措施需要統壹,這已經成為各方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