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屬於壹方當事人的,可以憑本人身份證、代理人委托書、身份證明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詢勞動仲裁記錄。
2.如果之前沒有仲裁記錄,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用人單位提交答辯書。此時無需查詢,因為用人單位已經參與仲裁。
3.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通網上查詢功能的,可以直接登錄官網查詢。
4.其他方法。
案件處理完畢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全部材料歸檔,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閱、復制原始卷宗中的材料。
主要卷宗包括: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的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仲裁申請書、受理(駁回)通知書、答辯狀、調查證據、勘驗筆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委托鑒定材料、開庭通知書、庭審筆錄、延期通知書、撤回仲裁申請、調解書、裁決書、決定書、案件移送書、送達回證等。
仲裁裁決書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通過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法律依據: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處理規則
第二十壹條
案件處理完畢後,仲裁委員會應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歸檔。
第二十三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建立查閱檔案制度。應當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閱、復制案卷材料。
第二十四條
仲裁裁決書的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十年;通過仲裁、調解或者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檔案保存期限屆滿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