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經理是基金資產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基金收益的質量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資格,以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壹定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不同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經理的資格有不同的規定。壹般來說,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必須按照所在國家或地區的相關證券投資信托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後,才能取得基金管理人資格。審核的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備壹定的資本實力和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和運作基金的硬件條件(如固定場所和必要的設施),是否具備專門的人才和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在日本,根據1951頒布的《證券投資信托法》,信托公司必須是註冊資本超過5000萬日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發展初期,證券公司壹般兼營基金管理業務。隨著業務的發展,由於不可避免的利益沖突,信托公司逐漸從證券公司中分離出來,成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基金管理機構。
在我國,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是,主發起人是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設立的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主要發起人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三年連續盈利;每個發起人的實收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擬設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654.38+00萬元人民幣;有明確可行的資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經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向證券管理部門提交相關文件,證券管理部門應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