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反映納稅人銷售(營業)收入和生產經營中其他收入的計算過程。具體申報要求及相關政策:(1)行1“銷售(營業)收入總額”1。說明:金額為本表第2+7+12行,即主營業務收入加其他業務收入加視同銷售收入,該行金額填入主表第1行。以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礎。對於主要從事對外投資業務的納稅人,其投資收入為主營業務收入,可據此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但不在本表中反映,填在附表3《投資收入(損失)明細表》中。2.數據來源:根據本表計算,金額=本表第2行+7行+12。3.註意事項:會計制度規定了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即商品銷售收入只有在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時才能確認: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2)企業既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不控制已售出的商品;③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嗎?6?1但是稅法沒有考慮貨物所有權上的收入風險,屬於企業的經營風險,應該用企業的稅後利潤來補償。國家不享受企業的稅後利潤,當然也不應該承擔企業的經營風險。因此,銷售(營業)收入的稅務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視同銷售行為,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政策進行的收入。此外,在稅務上確認收入實現的原則與企業會計處理略有不同。稅收規定企業銷售的商品或產品已經發出,取得收入或收到價款,確認為收入。(二)第2行“主營業務收入”1。說明:納稅人在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應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2.數據來源:來自會計報表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壹行;同時,金額=本表第3行+4行+5行+6行。即銷售商品加提供服務加轉讓資產使用權加建築合同。3.相關稅收政策: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和銷售退回均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如果企業退貨銷售,只要購貨方提供適當的退貨證明,就可以抵扣當期退貨期間的銷售收入。4.註意事項:納稅人可以包括從事工業制造業務、提供勞務等的非法人分支機構和營業部門。,並且必須準確地分別申報各項業務的營業收入。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有各種業務,也要單獨申報。㈢第3行,“貨物銷售”1。說明:填報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企業和其他商品銷售的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2.數據來源: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企業和其他商品銷售企業的納稅人,其收入來源於主管業務核算的商品銷售收入。3.註:(1)工業企業,銀行填報的收入包括產品直銷;自建非獨立核算銷售機構的產品銷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銷產品收入:委托加工業務和產業勞務經營收入。本科目核算電力、燃氣、水生產企業的銷售收入和礦產資源開采等礦業收入。(2)商品流通企業,包括商品流通企業的國內貿易和進出口銷售收入;代購代銷業務收入:儲運業務收入等。(3)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銀行上報的建設用地(土地)銷售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代建)收入:商品房售後服務收入;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等。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入確認原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365438號+0)執行。開發產品壹次性銷售的,應當在實際收到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憑證(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分期銷售開發產品的,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支付的,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開發產品以銀行抵押方式銷售的,首付款於實際收到日確認,余額於銀行抵押貸款過戶日確認。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①支付傭金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當在收到委托單位發出的委托銷售清單時,按照實際銷售額確認收入的實現。(2)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開發產品的,以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收到委托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3)委托承銷開發產品的,按照承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在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承銷商提前支付,則在實際支付日確認收入的實現。(4)采用底價(保證底價)且雙方超過底價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在按照超底價比例計算的價格加上底價時,確認收入的實現。委托方和接受方應按月或按季度結算開發產品清單。售出的開發產品清單應載明售出的開發產品的名稱、地理位置、數量、數量、單價、金額和手續費。已開發的產品先租出後銷售的,收入的實現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認:①已開發的待售產品轉為經營性資產,在銷售前以經營租賃或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應當按照租金確認租賃期間取得的收入,銷售時按照銷售資產確認收入的實現。(2)供銷售的開發產品以臨時租賃方式租出的,在租賃期內取得的價款按照租金確認為收入的實現,以後在銷售時按照開發產品的銷售額確認收入的實現。以非貨幣性資產分享形式取得收入的,應當在分配產品時確認收入的實現。(3)農業企業,包括農產品種植、養殖的銷售收入,以及農林產品初加工收入。(四)第4行,“提供勞務”1。說明:填報納稅人提供勞務和開展旅遊餐飲服務業、交通運輸業、郵政通信業、對外經濟合作業等其他服務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2.數據來源:納稅人提供旅遊和餐飲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服務以及開展其他服務的收入,來源於會計核算中“主管業務”提供服務的收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了企業對外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基本條件:(1)當年開始並完成的勞務,在勞務完成時確認收入。(2)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屬於不同會計年度的,在資產負債表日,在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前提下,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當勞務的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勞務的完成程度能夠可靠地確定,交易的結果就能夠可靠地估計。(3)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下列情況確認和計量收入:①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6?5、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2)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全部補償的,應當按照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應當作為當期費用。確認的收入金額小於已經發生的人工成本的差額的,作為損失:③已經發生的人工成本預計不能全部得到補償的,作為當期費用,不確認收入。3.註意事項:(1)旅遊、餐飲、服務企業,銀行的填報包含旅行社的營業收入;賓館、招待所和酒店的營業收入;飯店、餐館的業務收入;理發、浴室、攝影、洗染、修理等服務收入;遊樂園、舞廳和度假村的收入。(2)運輸企業,填報包括鐵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內河航運、港口、裝卸等運輸業務收入。(三)郵政通信企業,銀行報告的郵政收入包括郵件收入、匯票收入、集郵收入、包裹收入、機要通信收入、報刊發行收入、儲蓄業務收入、國際及港澳臺郵政收入和其他郵政收入;電信收入包括長途電信收入、本地電話收入和其他電信收入。(4)對於對外經濟合作服務企業,銀行報告的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技術服務、提供勞務和其他業務。㈤第5行,“資產使用權轉讓”1。說明:填寫納稅人因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著作權、特許權等)使用權而從事無形資產和固定資產租賃業務的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和租金收入。).2.據消息來源稱,資產使用權轉讓的會計處理有兩大類。壹種是利息收入,指轉讓現金資產使用權提取的利息收入,分為企業存款利息收入、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包括其他單位支付的利息和委托貸款利息)和債務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和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直接沖減“財務費用”,債務利息收入作為“債務投資”計入投資收益。填寫附表三“投資收益(損失)明細表”第四欄:另壹類是轉讓資產使用權取得的債權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與債務利息收入壹起在附表三(投資收益(損失)明細表)中列報;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出售無形資產(轉移所有權)屬於“營業外收入”。所以銀行的數據來源於轉讓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權、著作權、特許經營權等)使用權所獲得的使用費收入。)和出租固定資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在會計上計入主營業務收入。3.相關稅收政策:納稅人收取的壹次性使用費超過壹年的,可以按照使用期限分期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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