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MLM禁止條例》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傳銷:
(壹)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並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為基礎計算並向被發展人員支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謀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繳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繳納費用的。,從而取得加盟資格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盟,謀取非法利益;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從而形成線上關系,並根據線下人員的銷售業績計算支付線上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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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毀查封、扣押的財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被動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毀財物金額5%以上20%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以被動使用、調換、轉讓、損壞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行為或者拒絕、阻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執法人員依法查處傳銷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查處傳銷行為,或者發現傳銷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支持、包庇、縱容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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