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節能,是指加強能源使用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環境和社會負擔得起的措施,降低消耗,減少損失和汙染物排放,制止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能源開發利用和節能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節能工作應當貫徹節約與發展並重、節約優先的能源發展戰略,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技術進步和全社會參與的原則。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並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節能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實施國家節能行動計劃,將節能知識納入國民教育和培訓體系,開展多種形式的節能宣傳教育,普及節能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能意識,倡導節約型生產和消費方式。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節能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本規定實施日常節能監察工作。
工業、建築、交通和公共機構是重點節能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並接受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能義務,有權舉報浪費能源的行為。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節能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新能源開發、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以及舉報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節能管理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編制的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並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長期節能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制定本領域的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壹條中長期專項節能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應當包括能源利用現狀、節能目標、關鍵環節、實施主體和保障措施。第十二條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制度。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中長期專項規劃和年度節能計劃,向下壹級人民政府下達節能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壹級人民政府報告節能目標責任落實情況。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目標責任履行情況作為對下壹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年度考核的內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加快推行清潔生產,調整改造高能耗產業。未完成節能目標或未完成淘汰落後產能任務的,投資主管部門按照項目管理權限,限制核準高耗能行業或企業的項目。
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有利於本省節能的產業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十四條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實際,會同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嚴於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地方節能標準,並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地方建築節能標準,並按照規定向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第十六條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省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省限期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和生產工藝目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生產、進口、銷售的用能產品和設備應當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禁止生產、進口和銷售國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強制性能效標準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禁止使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