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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券管理公司的職能,可以分為:證券經紀人,即證券經紀公司。代理買賣證券的證券機構接受投資者的委托,代為買賣證券,並收取壹定的傭金,如東吳證券蘇州營業部、江海證券經紀公司等。券商,即綜合類證券公司,除了證券經紀公司的權限外,還可以自行買賣證券。他們資金雄厚,可以直接進入交易所為自己買賣股票。如國泰君安證券。證券承銷商,以承銷或代銷的形式幫助發行人銷售證券的機構。事實上,許多證券公司同時經營這三項業務。按照目前各國的慣例,壹個證券交易所的所有會員公司都可以在交易市場進行自營交易,而專門從事自營交易的證券公司卻少之又少。此外,壹些通過認證的創新型證券公司也有創設權證的權限,比如中信證券。證券登記公司是證券集中登記過戶的服務機構。它是證券交易中不可缺少的壹部分,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批準後方可成立。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的隔離措施,防止公司與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分別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不得混業經營。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除因客戶自身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